本报讯(记者吴向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日前出台了《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办法》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要求。《办法》指出,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发扬民主,鼓励各种意见充分表达和沟通。 《办法》明确,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党委、政府作出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加强党的建设等纳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协商、恳谈协商、书面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为: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整理与报送、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 《办法》要求,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以及党委和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意见》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情况等为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会议协商监督、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监督、民主监督小组(员)监督、提案监督、委员视察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监督、联动联合监督等。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领导,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沟通协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小组、提案、委员视察、界别等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办理反馈机制、权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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