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忠: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行为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4年5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零售的麻辣豆花串和镇江香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送宁波中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编号为FD2014052113BL和FD2014052119BL的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向你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其中麻辣豆花串的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其检测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DB 43/160.5-2009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镇江香醋的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其检测项目食品标签不符合GB/T 18623-2011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检测结果为:“该样品所执行的“GB 18623-2002”已作废,应为“GB 18623-2011”。据查,麻辣豆花串是2014年4月18日由路林市场闽航副食配送上门同一批次5包,进货价格为1.9元/包;镇江香醋是2014年5月9日由宁波市路林市场飞翔副食批发部配送上门同一批次30包,进货价格为24元/30包;在其开设的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志忠副食店销售。至2014年7月3日时止,你销售麻辣豆花串2包,无库存;销售镇江香醋27包,无库存;以上销售数量均包含检测买样数量,备份样品被你遗失。你销售麻辣豆花串的货值金额为15元,售价3元/包,获利2.2元。销售镇江香醋的货值金额为30元,售价1元/包,获利5.4元;共计货值金额45元,获利7.6元。本案你经销的麻辣豆花串的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其检测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DB 43/160.5-2009 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上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菌落总数)含量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你经销上述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本案你经销的镇江香醋的检验结论为:“所检样品,其检测项目食品标签不符合GB/T 18623-2011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检测结果为:“该样品所执行的“GB 18623-2002”已作废,应为“GB 18623-2011”。上述食品的标签的产品标准代号已作废。你经销上述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属于经营的食品的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六的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6元;(二)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志敏 联系电话:057486783059 宁波市北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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