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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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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毛申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3年10月19日起擅自在衙前村一处租来的冷库从事批发豆芽的经营活动。你先后从嘉兴小芽儿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进货黄豆芽60690千克、绿豆芽75512.5千克,进货金额为218316元;从绍兴县康绿蔬菜有限公司进货黄豆芽1470千克、绿豆芽1470千克,进货金额4410元。至2014年2月26日被查获时止,你共销售豆芽137952.5千克,售价均为1.9元/千克,销售金额为262109.75元;现场库存68箱,每箱17.5千克,进价1.5元/千克,货值金额为1785元。共计你的违法经营额为263894.75元、违法所得为39383.75元。本局认为,你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批发豆芽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383.75元;(二)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志敏、严丽

  联系电话:86783057

  

  宁波市北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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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