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10月9日《新京报》)。 做官如果太贪婪,必定会付出同等代价,刘铁男的倒下,再次印证了这一法则。然而,刘铁男倒下了,间接推倒他的行贿者却“安然无恙”。曾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的宋作文,非但“毫发未损”,反而在公共场合“春风得意”。这种状况很难叫公众接受。 《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走入误区,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除处罚”。各地在查处权钱交易腐败案件时,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治,而对行贿者却从轻发落,甚至让他们逃脱法律制裁。如此一来,一些人产生“行贿无罪”的错觉,在行贿的权钱交易中有恃无恐,也间接地助推了受贿者的贪欲。 事实上,行贿者被惩处也有先例。2月28日,中组织部“12380”举报网站通报了有关地方和单位查处的3起行贿买官案件,与其相关的一批行贿者,也受到了法律制裁。比如,在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案中,参与行贿买官的71名官员,均依纪依法受到了查处。 可见,各地在查处行贿案件时,随意性比较大。行贿者“没事”折射出法律“有恙”,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应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废除“免除处罚”条款,提高行贿违法成本。同时,对于腐败案件,司法部门不能止于对受贿者的查处,也要对行贿者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公开曝光,以此震慑和警戒那些伺机行贿的人。如此,才能更有力地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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