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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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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涉案证据的不易认定———

难解,动物引发的赔偿案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余宁

  丁安 绘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因动物引发的民事纠纷,且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涉案证据的难认定,如何更好地审理这类特殊的民事案件成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动物伤人,特殊侵权谁担责?

  吴师傅在余姚一家企业做门卫,附近有一个菜牛交易市场。今年7月的一天,吴师傅晚饭后出去散步,突然有一头牛发疯一般朝他跑过来,吴师傅慌乱间摔倒在地,造成轻微脑挫伤。此后,吴师傅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交易市场经营者蒋某赔偿其损失。

  蒋某称,牛并没有直接碰撞吴师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蒋某才勉强同意作适当赔偿。

  现实生活中,因动物体型庞大、或者吠叫等非直接攻击行为,致使被害人受惊吓摔倒受伤、疾病发作等特殊的侵权案时有发生。余姚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由于受害人与动物之间并未发生直接接触,且动物也未实施积极的损害行为,因此,要确认动物所有人的责任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此外,现在有大量被遗弃的宠物和因管理不善造成动物的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受到这种无主动物的伤害,就会面临索赔无门的窘境,即使受害者找到动物原主人,对方也绝大多数不认账。

  动物伤亡,如何“定损”难倒法官

  今年4月的一天,鄞州的张先生开车经过一小区时,一只宠物犬突然冲到路中间,张先生刹车不及,宠物犬被当场撞死。宠物犬的主人李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称当初花了6000元购得此犬,且有收据为证。张先生认为,该犬最多值800元。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此案审理时,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宠物交易并无明确规范,更无统一的价格体系,其实际成交价完全由双方协商产生,因此,很难确定受损动物的实际价值。鄞州法院姜山法庭的法官为处理一起类似案件,曾专门进行了调查,获得的结果却让其沮丧:同样一条狗对不同的买主,开出来的价格可能相差几千元。

  据了解,对于动物的受损价值,法官一般会根据当初的购入价和案件审理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而对特别名贵、价值较高的宠物受损案,有法官认为,“需要通过特别的询价机制,作为审理的参考”。但问题在于,谁可以提供这样的询价机制呢?

  宠物扰民,邻里矛盾难以平息

  鄞州某小区的7号楼住户刘某喂养了上百只鸽子,这些鸽子会发出难听的叫声,另外,鸽子粪便的异味、飞扬的羽毛也让左邻右舍心烦。为此,他们强烈要求刘某把鸽子迁出去,但刘某坚称其有养鸽子的权利。

  最后,住在小区的一位法官出面进行了调解,并为刘某在乡下另找了一处地方饲养鸽子,双方之间的矛盾才算勉强解决。

  事实上,类似因饲养动物而发生噪音扰民、粪便污染环境,进而导致邻里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如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养犬等有限制性规定,然而,这些针对动物的法规,操作起来并不容易。民事庭法官说,比如有人以动物“妨害他人生活”为由起诉,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在司法审判中,如何作具体的认定却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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