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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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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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探究事实更具优势

    周兴宥

  [编者按]

  去年8月,江北区人民法院率先探索在民商事案件中采用1+4大陪审模式,其基本内容为,在一些法律关系清晰但事实争议较大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时,由1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把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具体的法律适用相分离,人民陪审员以票决形式确认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官据此作出具体的判决。这一模式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主导权,从而改变以往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为此,江北法院院长周兴宥专门撰文,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了阐述。

  我国实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重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法官的专业水准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也不断推进。然而,由于专业知识相对欠缺等原因,一些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不高,不敢大胆与法官“叫板”,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比较普遍。

  要真正发挥陪审员的参审作用,需要进一步改善、创新工作机制。显然,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不在法律专业而在社会经验,而法官则正好相反。因此,可以考虑在合议庭内部作适当分工,在坚持合议庭集体审案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侧重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加以有限的引导;法官则侧重法律适用,陪审员凭借社会经验加以辅佐。这样,法官和陪审员可以扬长避短,相互补充、相互监督。此外,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可适当增加合议庭组成中陪审员的人数。

  去年以来,江北法院在市中院的指导下,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尝试大陪审机制,主要适用于事实争议较大,但法律适用相对明确的民商事案件,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也许有人会质疑,审案是专业性很强的事,陪审员能胜任吗?我们认为,案件审理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凭借证据探究事实真相,二是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判断。如某女凭借条起诉某男,要求其归还巨额借款。而某男称两人之间有长期的包养关系,分手时某女要求经济补偿,故出了借条,因补偿违反社会伦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这一争议中,借款和补偿属于事实问题,而其行为是否违反伦理、应否支持则属于法律问题。

  对于事实真相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与生活经验有关,它无需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不应担心陪审员对事实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在许多具体的案件审理时,应强调人民陪审员按照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去判断事实的真假曲直。

  所以,法官的工作主要在案件审理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依法排除证据特别是非法证据,即所谓的证据资格认证。而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定工作,可以放心地交给陪审员们去做。陪审员虽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他们得出的结论可能距离真相更近。此外,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如医患纠纷、股票买卖纠纷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在判断事实时,一定比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更为准确。

  既然人民陪审员在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上有着如此的优势,我们就应以一种包容和开放的心态,把判断事实的主导权交给他们去行使,这样做,不仅能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而且,也有利于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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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