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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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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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人去世养子和村委会争遗产

  50多年前,家住象山的一对夫妇领养了一个2岁的男孩吴某。吴某长大后,因为结婚等原因离开了养父母,户口也从象山迁至浙江湖州,且一直未再迁回。

  由于定居他乡,无法陪伴照顾养父母,2000年吴某的养母病故后,他要求村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照顾养父,养父对此未表示反对。其间,吴某除偶尔寄少量的生活费外,其养父的日常生活均由村委会负责照顾。2004年吴某的养父去世,丧葬等费用也均由村委会支出。

  此后,村委会按照当地关于五保对象死后遗产处理的惯例,将吴某养父母生前的一处60平方米的半石木结构老瓦房及9000元山林补偿款收归村集体所有。2012年底,吴某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与村里交涉,要求以养子身份继承这些财产。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吴某向象山法院起诉,同时,他表示愿从山林补偿款中拿出4000元折抵五保费,归村委会所有。

  村委会则坚持认为,吴某养父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五保协议,根据当时的五保政策,五保户遗产应收归村委会。村委会同时指出,吴某突然提出继承养父母财产的要求,目的是想把儿子的户口迁到村里,分享村民才有的权益。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和相关规定,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本案中,吴某养父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五保协议,其后基本生活都由村委会照料,其于2004年死亡后,所涉遗产应当按当时生效的上述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据此,本案被告村委会占有该遗产属于合法占有,并不构成对原告吴某财产的侵犯。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请。  

  (柳晨硕 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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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