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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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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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可以赠予孩子
不宜折抵抚育费用

  [案例]

  今年8月,胡某向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吕某离婚。在此案审理时,两人经商定,7岁女儿由吕某负责抚养,共同拥有的价值80余万元的住房归吕某所有,吕某补贴胡某房款20万元。但吕某同时称,难以在短期内支付20万元房屋折抵款。胡某表示,愿意将应得的20万元房款赠送给女儿,折抵日后负担孩子的抚育费。吕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两者不能互相折抵。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自愿将归己所有的住房折抵款赠与女儿,该行为未妨碍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但其提出的赠款折抵孩子抚育费的主张,因遭到对方反对,故不予支持。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婚生女儿由吕某负责抚育,胡某按月支付女儿相应抚育费;2、现有住房归吕某所有,胡某将住房折抵款20万元赠送给女儿(赠送事宜另行处理)。

  

  [说法]

  夫妻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孩子抚养费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如双方意见一致,可以财产折抵,或一次性支付。但孩子的抚养费,并非“一锤定音”。现行法律框架下,抚养费虽经协议或判决,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客观原因,当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学、患病使其实际需求超出原定金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直接抚养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或子女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未直接抚养方增加抚养费。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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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