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开发导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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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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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问:企业未按要求准备、提供、保存税务同期资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企业未按照《办法》的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如果该企业能够按照《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该企业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今后,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的同时,要多关注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避免因未按时准备而可能造成的涉税风险。

  (黄 萍) 

  问:什么是海关新舱单系统?

  答:在对外贸易中,舱单是准确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载货清单,在国际物流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水运舱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舱单系统)由海关总署统一开发,对现有舱单通关流程有突破性的改革,具备企业操作简便快捷,系统流程整合优化,海关执法统一性提升等显著优势。新舱单系统下,企业可以通过海关认可的预录入口传输电子舱单数据,接受海关的审核回执,实现电子数据的互通互联。

  宁波海关于2014年6月9日在镇海、梅山口岸试点水运出境新舱单系统,并于6月30日在全关区口岸推行。

  (陈明 周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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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