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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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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严管电动自行车

□石上流

  宁波去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1319起,死亡229人,其中骑车人死亡186人,比私家车上报事故致人死亡的164人还要多。这意味着,每两天就有一人因电动自行车死亡(12月14日《东南商报》)。

  作为一种日常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的优缺点大家心知肚明,它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不少家庭带来了伤痛。早在2006年,我市就曾出“六招”严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但几年来,却“年年整治年年不治”,情况并没有明显改观,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在于立法滞后,相关措施治标不治本。

  要“治本”,就涉及立法和相关生产与销售企业的管理问题。目前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相关立法十分滞后,有关部门及执法人员无法可依,这是长期以来整治行动时断时续,电动自行车违章行为难以根除、“尾大不掉”的根本原因。目前各地对电动自行车或禁或放做法不一。其中,长三角地区不少城市允许其上牌、上路;而北京、福州、太原、广州、深圳、海口、武汉、南宁、温州等地,则禁止其上路(或禁止在城区主要路段行驶)、上牌。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因操作性不强,鲜有违规者因此受罚。各地方政府大多只能因地制宜,各自出台办法治理电动自行车。2005年,珠海市首开立法“禁车”之先河,成为全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城市。

  禁止上路或显极端,但宁波可否借鉴珠海经验,通过立法压缩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使用空间?一方面对设计时速、整车重量、电机额定功率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坚决“限售”,另一方面可划定相应限行区,限制其适用范围。当然,当务之急是相关管理部门应形成合力,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管理监测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但这方面的情况显然不容乐观。前不久,在市会展中心举办的电动自行车展览会上,不少超标电动自行车堂而皇之地摆在那里展销,并不见有谁来制止,可见人们对此麻木、“宽容”到了什么程度。

  时下,电动自行车违章现象愈演愈烈,若不狠下决心,在立法基础上出“重拳”加以严治,将养痈为患,造成更加难以收拾的后果。“长痛不如短痛”,“严治才是真治”,亟待从立法、普法、执法三个环节对电动自行车依法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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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