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如果你不能给二奶一个家,至少给她一套房”的广告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帖子称,这是南宁江南客运站附近一楼盘的售楼小广告,还称“卖房广告这么与时俱进了,亲你要不要买房呢?”(12月24日《南宁晚报》) 这种“毁三观”的广告,南宁这家楼盘不是首创,也不是独创。近年来,一些楼盘为了宣传,不择手段炒作。有的用美女胸部和腹部做广告,并打出“再低,就不可能了”的广告语;有的用一个美女裸露大腿站在躺在沙发上的男人面前,广告语是“两万,干不干”;有的则直接打出“既然只能‘搞’一次,为什么不搞‘大’她”、“高巢来了”这样低俗的广告。这些创意,确实与众不同,但也非常低俗,是绝大多数人不能认同的,必须予以制止。 广告在形式和内容上再怎么夸张,再怎么创意,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超出人们的承受能力,这应该是广告制作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违反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低俗的广告不仅违背了道德底线,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无论何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而且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于那些“毁三观”的广告,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主动作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纵容不姑息,绝不能让这些低俗的广告大行其道,污染公众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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