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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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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抄抄”败诉是著作权保护的福音

□公孙好

  昨天下午,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四家公司被判立即停止《宫》的发行和传播,于正被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计赔偿琼瑶500万元。对此,琼瑶发微博称: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12月25日中新网)。

  于正败诉,兴奋的不只是琼瑶,网络上点赞如潮,很多影视从业者和观众纷纷表态,认为这一审判是“正能量”。于正输了官司,何以还遭“墙倒众人推”,值得思考。

  这当然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抄袭这种丑陋现象的明确态度。琼瑶称,“《梅花烙》的所有故事情节,几乎被抄袭完了。”然而,于正却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来自于《红楼梦》,“艺术本来是需要发展和继承的”。这番唇枪舌剑早已传遍媒体,如今法院终于明确给出说法。这说明,在法治社会,比的不是谁嗓门大、谁脸皮厚,也不是谁会狡辩,是非曲直法律自有公断。

  编剧维权一直以来是个难题。司法判断抄袭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接触,指的是被诉侵权者有机会接触到诉讼方的作品;二是实质性相似。这一点举证尤其困难。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非“故事核”。也就是说,针对影视作品,法律上从来没有“抄了多少算侵权”的比例认定。而且,一直以来,因为侵权成本较低甚至是零成本,而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案件连很多律师也望而却步,导致一些人抄袭起来没有底线,客观上助长了疯狂抄袭的歪风邪气。抄袭成风,不光侵害著作人的权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现象,也使得创新缺乏、活力丧失,导致影视剧整体创作水平低下。就拿1978年出生的于正来说,2008年才开始以编剧、制片人双重身份制作影视剧,迄今已经生产了超过1500集、合计三十多部影视剧。如此“高产”,被业内称为“于抄抄”,恐怕不是空口白话。

  应该看到,在影视圈,抄袭者绝不只是于正一人。看一看那些故事情节大同小异的电视剧,就会明白其中的问题有多严重。正因为如此,编剧汪海林发文称,“这次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而编剧六六更感慨称“终于!中国版权保护拉开帷幕”……从中可以看出民意所在。

  对判决结果,于正工作室表示将上诉。那是他的权利,相信法律自有公道。如果尘埃落定,那些死不悔改、拒不认错的抄袭者,在法律之外还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有人认为,琼瑶一告就赢,跟她是名人、社会影响很大不无关系。但不管怎么说,于正案毕竟开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护航的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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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