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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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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司法鉴定“商品化”

□郭敬波

  “司法黄牛”、“马拉松鉴定”、“谁出钱帮谁说话”……原本想通过科学鉴定帮助人们维权,但司法鉴定中的种种猫腻,却吞噬着公平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1月15日《宁波日报》)。

  论输赢首先论事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在所有证据之中,司法鉴定意见不但效力上高于一般证据,并且往往对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被称为“证据之王”。

  司法鉴定是个技术活儿,出现错误鉴定在所难免。通常在刑事案件中,很少出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鉴定乱象迭生,“谁出钱帮谁说话”,成了“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江湖,形成了一个隐性的利益链条,已经难用“技术原因”来遮掩了。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据,还需要法官“再判断”,但因为鉴定本身是法官知识结构所空缺的,让法官再判断鉴定是否正确,无疑是让一个外行来判断专家是否正确,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在一些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就认为司法鉴定具有“天然的可采信性”。但实践中,与其重要性不相称的是,司法鉴定是最容易“脱责”的证据。证人如果被证实说了谎,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司法鉴定如果被证实错误了,鉴定人用“本人水平有限,可以另请高明”就搪塞过去了。

  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如今已走过十年,回头再看,鉴定意见“众说纷纭”的局面非但没有改观,鉴定成本反而大大增加。某个案件一旦涉及司法鉴定,诉讼费可能仅几十元,但鉴定费动辄上千元。改革之初,有学者认为,“社会化”后,鉴定机构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会不断提高自身的质量、信誉及实力,来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实力及信誉不好的鉴定机构,最终会退出鉴定队伍。实践表明,这种想法过于理想化。因为当事人申请鉴定,“公正”并非其追求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对自己有利”才是他们想要的。 

  司法鉴定社会化并非我国独创,英美等国家很早就采用了,在这些国家,鉴定机构收取一方当事人费用为其“作证”的弊端一直是让法官倍感头痛的问题。鉴定“社会化”必然导致鉴定的“市场化”,市场法则就是“利益最大化”,“谁出钱帮谁说话”虽然违反了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却是“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如何让司法鉴定“身在市场,心系公平”?这就要对鉴定人资格认证、鉴定收费标准、鉴定程序启动、鉴定结论审查、错误鉴定责任等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整治司法鉴定中的种种乱象,防止其被市场法则过度同化而沦为一种“商品”,从而真正发挥其“证据之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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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