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于珊婉)一男子坐出租车去买菜,心急提前下车,结果开车门时不慎和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骑车者受伤。1月15日,这起纠纷在宁海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在路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去菜场买菜。行至菜场附近时,恰好遇到红灯,车子停了下来。刘某见菜场走几步就到,便付钱准备下车。 谁知他打开副驾驶室的车门时,一辆同向驶来的电动车“砰”一声撞在车门上,骑车的小姑娘叶某当场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乘客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张某和伤者叶某均负次要责任。事后,由于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叶某将刘某、张某的雇主彭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宁海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近5万元。 庭审时,刘某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刘某认为,叶某骑车到机动车道上,且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所以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叶某表示是刘某随意开车门导致事故,而她因为在机动车道骑车,所以才担次责。 后经过多次调解,刘某仍然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对事故责任认定与交警的认定一致,并结合实际情况,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叶某损失近4万元,刘某赔偿近5000元,张某的雇主彭某赔偿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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