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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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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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承诺书
引发的争议

  方女士今年70岁,一人住在其父母遗留的房子。四年前,方女士和弟弟方先生约定这套房屋产权归方先生所有。作为对方女士放弃继承的回报,方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其内容为,方女士可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去世。 

  2012年9月,方先生夫妇与女儿小文签订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双方约定把这套房产过户到小文名下,之后,又办理了过户手续。 

  当年年底,经过协商,小文为姑母方女士缴纳了养老保险共计5万元。同时,方女士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在小文为其缴好养老保险金的前提下,她将不再提出任何另外要求。

  去年年初,小文将这套房子出售,方女士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异议:弟弟方先生已承诺过,自己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去世,现在为何有了变化?为此,方女士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辨明原先承诺书的有效性,同时要求小文每个月支付房租1200元直至自己去世。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2012年方女士出具的这张承诺书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理解其内容。方女士出具承诺书时,小文尚未获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之后,小文通过分家析产,并正式到相关部门依法作了登记,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法院认定2012年出具的承诺书有效。 

  其次,在2012年出具的承诺书中,方女士明确表示如果小文替方女士缴纳了养老保险,就不再提其他任何另外的要求,这可以理解为其对放弃房屋的使用权也作出了承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的方女士既然已承诺不再提其他任何要求,因此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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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