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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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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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少些框框
巨奖才有意义

  司马童

  举报重大食品、药品隐患、举报“黑窝点”、“黑作坊”,最高或可获得30万元奖励。但重赏之下并没有出现太多的“勇夫”,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去年共接获564件投诉举报件,其中有25件立案调查,但全年“没有一件投诉举报件符合奖励办法”。(1月21日《东南快报》)

  食品药品事涉民众身心安康,发动社会各方遍布“天眼”、齐抓共管,无疑是减少“盲区”、照亮“暗区”的有效一招。在这方面,举报未必都为奖励,但既然有关部门高调宣布了举报有奖和重奖,最好还是不要给人留下一设了之、名不符实的感觉。所以,一年下来分文未发的举报有奖,即便事出有因,也当反思警醒。

  举报需要勇气,而报准更非易事。由此而论,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年接获的数百件投诉举报件中,仅有25件得到立案调查,称得上是“激励社会监管”的可喜成绩了。诚然,这种可喜表现和态势的背后,有的或是纯粹出于公心的见义勇为,但也不必讳言,其中的一些举报人,或多或少是存有一定的领奖期许的。但只有“巨奖”之诱惑,却无一人真正受其益,这样的举报有奖,还有多少的“励”人之效?

  看起来,有关部门称“没有一件投诉举报件符合奖励办法”,可说是依规办事。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作出的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而依我之见,以上三条针对“举报有奖”的条条框框,的确有点坐而论道,太将举报环境理想化了;若是严格照此施行,莫说巨奖疑似画饼,小奖也实非易得之物。

  暂不议“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往往需要举报人不惜实名地孤注一掷,即使隐姓埋名,也不难推断出谁能如此知情。还有一点,奖励规定要求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所掌握”,我看也有不小的“模糊空间”———假如外界举报了重大案情,而相关部门出于维护“脸面”、不显“失职”,收了信息却不愿将其列为第一时间的可奖报料,似乎也未必没有这个可能。换言之,没有一种真正为举报者着想的除忧和厚待机制,总是考虑着方便设奖方的刻板对照模式,其结果难免会“形式大于实质”。

  举报少些框框,巨奖才有意义。不是说福州食药监部门的“举报有奖”一年没有发出分文,就表明这一特殊奖励纯属镜花水月;而是讲,从“举报有奖”落实和发放的极为不易,至少要善于反省、快作革新,别让这种激励机制,越来越被公众打下有名无实的不佳烙印。譬如,针对时下实名举报屡有外泄的实际隐忧,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举报和事后验证,同样应能成为获得这些奖励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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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