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崇喜塑料废纸经营部: 本局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齐翊于2014年7月9日提出的工伤认定一案,已依法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第2525号)。内容如下: 认定齐翊在2013年9月4日发生的伤害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工伤认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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