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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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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加收利息不得扣除

  “最近正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考虑到去年我们公司经过特别纳税调整后补缴了税款并加收了利息,原本还想对这部分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呢,经过咨询才了解到原来这是政策不允许的,避免了因误申报而可能造成的再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最近,宁波开发区某外资企业通过及时咨询,明确了政策细则,有效防范了税收风险。

  实际上,对于因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税法及其他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按照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运作多元化,我国打击反避税力度不断加强。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未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企业除补征税款外,还应按规定就补征的税款缴纳利息。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的法律责任立足适度原则,主要是补偿为主,采取按日加收利息的方式,能较好平衡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

  但同时,因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纳税人因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对国家的一种经济补偿。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现今大多数国家在该项利息处理上的一般做法,有利于打击各种避税行为。

  因此,纳税人需明确因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避免潜在的税收风险。(黄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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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