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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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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追捕“杀鸟人”是堂生动法制课

  □戴先任

    两个月前,一名游客在昆明海埂大坝抓捕海鸥,致使红嘴鸥翅膀折断,因伤势过重而死亡。2月7日,国家林业局官微发布消息称,昆明森林公安接警后展开调查,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将嫌疑人扈某抓获,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月8日《云南信息报》)。

  自1985年开始,红嘴鸥就选择到昆明过冬,成了春城一景,也是春城宜居的生态环境及较高的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红嘴鸥的增加,捕杀与恫吓红嘴鸥的现象也增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伤害红嘴鸥应该受到处罚。扈某或许认为弄伤弄死一只鸟并不算事儿,再说自己只是旅游,屁股一拍就走人了。

  笔者以为,对于这些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且抱着侥幸心理的嫌疑人,就应该穷追不舍。虽然为此付出了较大的执法成本,但对嫌疑人的惩治,能极大地震慑可能的违法行为。这次昆明森林公安穿越大半个中国追捕“杀鸟人”,就引发全国网友的关注,也给很多人上了一堂生动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制课。

  现实中,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严重,导致一些人“小恶”不断,执法机关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也容易“选择性失明”。因为对于嫌疑人的惩治,可能耗时耗力,破案后,对嫌疑人的惩治也仅限于行政处罚或治安拘留,使得执法机关对这些“小案件”不上心,这很容易纵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其实,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无论程度多么轻微,执法部门都应依法予以追究,这样才能制止“小恶”,防止其危害社会风气、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才能体现执法决心,维护法制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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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