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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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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企业需遵循经济实质,避免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非常感谢你们就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向我们企业做的政策宣传辅导,这对我们外资企业尤其是在中国境内外均有经营业务和投资的跨国公司非常重要,让企业可以根据文件规定初步审核自身经营业务和投资结构,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一般反避税的潜在风险,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关联交易往来。”这是近期开发区国税局对企业进行专业化辅导后收到的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其中,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办法》规范和明确了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形成了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进而成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同时,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赋予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  

  为此,提醒辖区内纳税人在企业关联交易过程中遵循经济实质,避免涉税风险。(黄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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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