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陈女士称,其儿子读小学3年级。20天前,她儿子在课间玩时,被同学小轩故意推倒受伤,为此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对于赔偿,学校认为应由小轩父母承担,但小轩父母认为,他们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小轩将同学推倒,表明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陈女士问,其儿子受伤,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学校的责任承担必须以“教育、管理职责”为限,而不是一种无限责任。如果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产生的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 本案中的小轩故意将同学推倒,这是一种明显的过错;此外,此事发生时,正处于课间休息期间,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知道其在实施危险行为,不能认为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学校虽然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职责,但并非是一种监护责任,即使是在学校,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是家长,也就是说,对上学的孩子,父母不能当“甩手掌柜”。 (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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