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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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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凡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被扣留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包括辖区新碶、大碶、小港、白峰、春晓、霞浦、梅山中队)的二、三轮摩托车,至今尚未处理的,当事人必须在此公告后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北仑交警大队(或相关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相关车辆。处理机关:北仑交警大队(辖区各交警中队),联系电话:86775813,网址:http://www.bljj.gov.cn。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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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