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的一天,在余姚打工的邵某将工友许某停放在工厂车棚内的摩托车开走。在一农贸市场的岔路口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直行自行车发生碰撞,并将王某撞成重伤。邵某见自己闯下大祸,立即逃离了现场。后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重型颅脑损伤,脑外伤致精神障碍,为六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邵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摩托车既没有登记也没有办理保险。对于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主要责任,伤者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王某将肇事方邵某和车主许某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类损失总计33.4万元。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庭审时,车主许某称,事发当天自己将摩托车停在工厂车棚内,下班后步行走回工厂宿舍,对于邵某将摩托车擅自开走自始至终都不知情。自己未将摩托车钥匙取走,在妥善保管上确实存在责任,但这和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联系,对方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厂区车棚内,却没有取走摩托车钥匙,导致邵某可以任意使用摩托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期,许某曾经多次看到邵某驾乘自己的摩托车却没有制止,这也间接促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车主许某具有一定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肇事方邵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赔偿23万元;车主许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0万元。 这起案件的发生,对于大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与一般的个人财产有所不同,它是可以活动的,在一定条件下,极可能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必须注意对其的控制,保管好车子钥匙,否则,因为失去实际控制并造成意外损害,就可能给车辆所有人带来麻烦。(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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