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春节前,江东区某小区东边的一处栅栏发生倾斜,物业公司发现后在旁边贴了一张警示条,内容为“危险,栅栏前面严禁停车”。小区业主刘某停车时,看到了这张警示牌,但他认为栅栏只是倾斜但不会倒塌,仍照样将车停放在靠近栅栏的空位上。对此,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看到后没加阻拦,也没要求其挪开。没有想到,次日凌晨,下了一场雨,栅栏突然倒塌,砸在了刘某的车上,造成一定的损失。 刘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将栅栏修理好,应赔偿其部分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预见到栅栏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张贴了告示,尽到了应注意的提醒义务,刘某车辆的损失是其过分自信、无视警示所造成的,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社区调解委知道后,准备对纠纷进行调解,但他们对其中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没有把握,并提出一个问题: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通则》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这起纠纷中,物业公司是栅栏的管理人,但其究竟应否向刘某作赔偿,关键在于在这件事上是否存在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却希望甚至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很明显,物业公司并不希望发生损害事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这不等于其没有过失。因为《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物业公司已知栅栏存在安全隐患,并挂出了警示牌进行提醒,却未积极排除这一危险因素,在刘某停车时也未加制止,此后也未让其挪开,明显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的刘某看到了警示,却仍然将车辆停放在危险区域,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另外一个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对这起损失,物业和车主刘某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比较合适。(梅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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