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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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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需要双方满意,否则就会产生纠纷。昨天,市消保委正式公布了2014年宁波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从这些活生生的“教材”中,我们不但要读出受害方的“酸”,更要体会规避风险的“爽”——

这些坑人买卖,伤到你没有?

  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类咨询电话分类图

  ■本报记者 张正伟

  通讯员 葛荣国

  化妆品牵出传销案

  2014年初,象山人唐女士购买了一款化妆品,使用数天后,脸部出现了痘痘,再过几天脸上竟长出了毛。唐女士向当地消保委投诉。之后不久,象山县消保委连续接到相同投诉。

  经调查,象山人戴某2012年成为北京某化妆品公司在象山的经销商,与别人不同的是,他推销化妆品,先要求他人缴纳23380元或7960元费用购买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再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缴纳费用购买,进行传销。而唐女士就是戴某发展的会员。

  查清事实后,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戴某向10多位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并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种形式销售的产品多是传销行为的幌子,其价格往往比较高,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宣传所谓的功效更是夸大其词。

  乘客也是消费者

  2014年1月初,年近六旬的奉化村民张某投诉称,她乘坐中巴车去宁波,途中由于驾驶员急刹车,她整个身体前冲,撞到汽车引擎盖上,当时感觉腰部疼痛,后回奉化住院,因病情严重,不得已转入宁波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其间,张某家人多次与中巴车司机所在单位协商被拒,无奈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求助,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3.6万元。 

  2014年3月初,张某的病基本治愈后,伤残等级鉴定为L1椎体粉碎性骨折,九级伤残。为有利案件处理,经市消保委消费争议办事处审批,张某将中巴车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二被投诉人,同时将案件转入消费仲裁程序。最终两位被投诉人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8万元。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伤害,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两部法调整范围对象不同,结果会不一样,乘客的损失赔偿也会有较大的差别。

  境外游遭强制消费

  2014年11月2日,曹女士与老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纯玩游。11月4日,团队来到了芭提雅,在前往入住酒店的路上,泰国地接导游推荐自费项目,提出为了团队统一,要求大家都参加。曹女士和老伴拒绝参加,在酒店大堂与地接导游僵持,向领队求助,领队表示泰国导游说了算,爱莫能助。无奈之下,曹女士和老伴只得妥协。回到宁波,曹女士觉得委屈,直接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经核实,曹女士夫妇反映情况属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责令组团社向曹女士夫妇赔礼道歉,退还1200元自费项目费用,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载明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对于线路行程外增加的自费项目,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遇到诱导、欺骗、胁迫参加自费活动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

  租车租出纠纷

  2014年6月,俞女士等六人在海曙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7座克莱斯勒大捷龙商务车,约定次日上午9点交接。交接当日,双方签订合同,俞女士当场付清500元租金和5000元押金,因赶时间,俞女士等人没有仔细检查车况就直接将车开走。

  午饭后,俞女士一行返回宁波,汽车途中忽然冒起白烟,仪表盘水温度数超过正常值。俞女士停车联系租赁公司,在重试失败后,车辆由租赁公司叫来拖车拉走,同时取消活动。俞女士回到宁波后,向租赁公司提出退还押金,赔偿有关损失要求,遭到拒绝。

  经调查,此辆商务车为美国进口,已行驶234319公里,4S店检测发动机拉缸,建议大修。至于故障原因,需进一步检测才能知晓。海曙区消保委灵桥分会建议双方从小成本、高效率角度出发,走消费法庭简易程序解决。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汽车租赁服务中,经营者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消费者租车时,必须查验车辆的相关凭证,应特别关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及近期保养维修记录,相关信息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写明。

  “新车”竟是召回车

  2012年10月,徐女士以28万元价格向鄞州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原装轿车,在随后的驾驶中发现车辆方向存在问题,检修过程中发现该车在2012年7月31日进行过维修,且行驶过一段路程。后来,徐女士又发现了车辆发动机外壳、避震器螺丝生锈,底盘缺少螺丝,车辆副驾驶电动座椅有故障等问题。

  徐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将维修车辆冒充新车销售,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车,双方协商和鄞州区消保委调解无果,建议徐女士司法维权。鄞州区人民法院受案后查明,徐女士的同款汽车曾在2012年3月因缺陷问题召回,但这一情况公司方未在销售时告知徐女士;公司方交付新车时,其工作人员以徐女士的名义在新车交车单上签字,使购买方无从知晓交车单上的PDS检测内容。

  最终,鄞州区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徐女士退一赔一的请求,该汽车销售公司随后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事件,被告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原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龙头爆裂“水漫金山”

  王某装修新房统一使用某品牌水龙头,之后房子一直呈空置状态。2014年6月,发现阳台处水龙头爆裂,水流漫至各处,预估损失17万元。事后,王某向厂家索赔未果。

  镇海区消保委骆驼分会组织调解,厂家代表确认事故由水龙头爆裂引发,愿意承担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很大分歧。王某坚持按预估数赔付,而厂家投保的保险公司认定实际损失仅为2万元左右。经过骆驼分会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同意由厂家向王某赔偿。

  此案难点不在于责任的归属,而是需要通过缓和双方僵持不下的气氛,有效引导双方建立相对合理的心理预期。

  存款“离奇”被转走

  储户王先生身份证、存折,连同密码被朋友骗走,当日致电开户银行办理了口头挂失。但挂失后当日,王先生发现,账户内52万元资金消失了,于是向银行方面进行投诉。

  经调查,其朋友在王先生存折挂失后,当日自行去辖区某支行申请解除挂失,由于支行工作疏忽,在王先生本人未到场情况下,存折成功解除挂失,导致存折内款项被转走。好在银行方面及时报案,王先生的款项最终被追回。

  确保信用卡安全,既有银行方面应该尽到的义务,同时持卡人也要尽到尽可能合理的注意义务。

  房屋中介做局过户

  蒋先生通过某大型房产中介将位于姜山某小区的商品房出售。没过几天,买主李女士看房满意,双方在中介指导下签订《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定金和首付,余款待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后来,中介又与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款清交房,提前交房的风险与中介无涉。

  2013年12月中旬,李女士在支付部分房款后,要求余款办理按揭贷款,蒋先生表示同意,房产证由中介保管,等余款到账后再交付。没想到,李女士的余款尚未结清,房产证已经过户到李女士手中,且直接办理了抵押贷款。蒋先生联系中介、李女士无果的情况下,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

  2014年3月25日,鄞州区消保委调查发现,李女士买通中介工作人员,在未经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证过户并办理抵押贷款。鄞州区消保委认为,中介与李女士存在违约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采用欺诈、隐瞒、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泄露当事人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应查验中介及当事人资质,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产权转移与资金交付尽量同步。

  葡萄田遭药害

  2014年4月底、5月初,30多名镇海区葡萄种植户称使用了江北某农药门市部销售的某品牌农药后,大面积葡萄出现叶片发黄和花朵雄蕊发黑的农药药害症状,损失惨重。

  镇海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勘查核实,涉事农药由江北某农业研究所从山东某农化公司购入,再批发给江北某农药门市部。由于这起纠纷发生在镇海区,而农药经销地在江北区,生产厂家又在山东省,市、区两级,三家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协调后,赶赴山东农化公司调查取证,约谈相关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次葡萄生产损失系由使用农药产生不良反应造成,农药批发商和经销商共同出资补偿葡萄种植户经济损失。

  批发商和经销商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警示,从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共同承担责任。

  预付款险被定金吞

  2014年4月,杨先生在北仑某婚纱店预订了一套价值4299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并预交了全部费用。后来因为中途变故,婚礼无法举行,杨先生前去婚纱摄影店要求退款,却被告知预付定金概不退还。

  北仑区消保委进行调解,经营者称,杨先生签订了合同,清楚知道“预付定金概不退还”。但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虽然消费者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营者不能因此将婚纱摄影费用作为定金,全部扣除,法律明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扣除20%的定金及礼品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给杨先生。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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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