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仅要关注本企业股权构成,还要时刻关注境外企业股权架构,倘若因股权或其他财产所有权变动构成非居民企业有源自中国境内所得,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看来,企业乃至集团税务内控风险也要与时俱进了。”宁波开发区内某外资企业财务负责人发出由衷感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反响较大,纷纷来电咨询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相关问题。 本次《公告》重点就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所得进行了规范。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其中,《公告》在股权转让方取得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税务处理问题上进行了明确:(一)股权转让方转让境外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公告》,应直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扣缴征税;(二)除(一)外,股权转让方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所得、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均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试行源泉扣缴征税。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有《公告》第四条,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及其他相关情形。 在此,提请辖区内纳税人,若发生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转让事项,避免税收风险。(黄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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