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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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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与法律责任

  郭敬波

  春节前,我市原本要组织环东钱湖马拉松赛,但在起跑前5天,这项赛事被叫停。赛事官网发布了《致东马参赛者的一封信》,称有关部门在对赛事重新进行安保、救援、天气、路线等综合评估后,不同意赛事举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众对健身运动的热情度提高,由民间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以及由个人组织的“驴友”活动都大大增加。《体育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但体育活动的“组织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让组织者顾虑重重,也让地方政府有诸多担心。

  体育活动的“组织责任”是把双刃剑,如果设置得当,能够让组织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但如果过分加大组织人员的“组织责任”,则会挫伤组织者的积极性。这种矛盾在近几年校园体育活动中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因为怕担责任,许多学校不愿意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有校长甚至抛出了“宁让学生坐死,不让学生跑死”的言论。

  如今,放宽赛事准入,让体育走向社会、进入市场是体育社会化发展的大趋势。与此相对应,法律应当为“领导责任”松绑,否则政府部门对民间举办的体育赛事审批就不可能松绑。当然,这种松绑并非解除一切束缚,比如马拉松比赛面临诸如安保、医疗、交通等压力,并非民间组织力所能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好规划布局、评估监督、协调服务等工作。

  在法律层面上,对民间赛事、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具有对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参加者遭受人身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组织员负有事前的准备义务、警告和告知义务以及活动中的谨慎行为义务。特别是大型的体育赛事,建立起市场企业、民间组织、项目协会等多方协同的组织体系,加之社会和市场的良性互动、双重助推,才能解决好谁办赛、如何办的难题。

  而对于这些参加者来说,也应当意识到任何体育活动都有风险,特别是运动量较大的马拉松赛,自愿参加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自冒风险”行为,对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只有法律为民间组织的体育比赛划清了责任的“跑道”,才能让政府、组织者、参加者各就各位,各负其责,保障民间体育赛事健康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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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