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蒋某经营了一家品牌服装店,为了扩大销路,他看中了余姚某商场内的一个店铺。2012年10月,蒋某与商场协商后签订租赁合同,年租赁费15万元,租期一年。 2012年11月,蒋某搬入店铺并进行装修。但装修期间与商场发生矛盾,之后商场曾对蒋某的店铺采取停电措施,此后虽然恢复了供电,但蒋某一直耿耿于怀。2013年11月,租赁合同到期,商场向蒋某提出是否续约,未得到蒋某的答复。而蒋某由于就装修、停电等问题一直与商场协商,并导致店铺长时间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蒋某认为商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虽然协议到期,却不肯搬离。 去年年初,商场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蒋某搬离承租房屋,并支付租赁费。 [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租赁合同2013年11月到期,按照相关规定,商场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蒋某提出赔偿要求,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商场无故停止供电对蒋某经营造成影响,虽然此后商场恢复供电,但因此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商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关系解除,蒋某与商场办理交接手续,蒋某的损失与商场的租赁费分别计算后互相抵扣。 (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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