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伊婧 通讯员赖臣 王萍女)3月27日下午,象山法院审结了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2年10月,被告人宋某因与周某借款纠纷一案被诉至象山法院。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期间,宋某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多次向周某借款周转,共计300多万元。借款后,被告人宋某向周某出具了借条,并对利息作了相应约定。然而,事后宋某既不付借款利息,也不归还借款本金。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宋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周某借款及利息336万余元。但宋某一直未履行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联系上宋某,法院于2013年6月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宋某发出执行通知。 2013年8月,被告人宋某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60万元,其中60万元可由其支配用于偿还对周某的欠款,但被告人宋某拒不履行法院的民事判决,未将该60万元归还给周某。 去年12月,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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