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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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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纳税有新规

  “过去只是根据企业内部决定就支付了费用,没想到向境外支付费用里面有这么多税收学问,稍不注意还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今后对境外支付的费用可得要仔细审视了,你们及时推送政策帮了我们的大忙!”不久前就有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最新政策,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辖区内企业进行了推送和辅导,纳税人反馈热烈。

  随着跨国集团全球范围内成本核算统一筹划的日渐成熟,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也呈现多样化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2015年第16号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

  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并且,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此外,公告最新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尤其值得辖区内纳税人关注的是,公告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根据公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有不少最新标准,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此竭诚提醒辖区内广大纳税人仔细审视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公告规定及独立交易原则,避免潜在税收风险。

  (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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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