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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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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目睹犯罪”的小孩精神赔偿

  □郭敬波

    前不久,市民吴女士带着4岁的儿子,在翠柏路被一男子夺走了手中的拎包。让吴女士最心疼的并非包内的财物,而是孩子当场被吓得哇哇大哭,回家后还一直嚷嚷着“有坏叔叔”……据悉,该案已经告破,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拘(4月15日《钱江晚报》)。

  李某终将被依法严惩。但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吴女士的小孩,这么小年纪就看到了最“少儿不宜”的阴暗面,用什么去抚慰他受伤的幼小心灵?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只是针对受害者,且只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吴女士的儿子虽然受到了极度惊吓,但也只是个“旁观者”,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宽泛得多,甚至有一名美国家庭妇女状告某足球俱乐部夺走了她的“球迷”丈夫,法院判决也支持了她的精神赔偿请求。这在我们看来未免太夸张,但美国精神赔偿的“旁观者规则”却值得我们借鉴。

  “旁观者规则”,即旁观者因目睹别人被侵权而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当然,“旁观者规则”中的旁观者,并非是指不特定的“路人甲”,而必须是受侵害人的近亲属。目睹自己的亲人受到暴力侵害,所受的精神损害不言而喻。因此,给“目睹犯罪”的小孩一些精神赔偿,是理所应当的。

  不否认,即便得到一些精神赔偿,也无法弥补小孩的心理伤害。但应该看到,“精神赔偿”除了是对心理受损者的一种抚慰之外,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导向性。试想,李某选择吴女士下手,不正是看中她带着孩子,“顾人不顾财”,才更容易得逞吗?如果我们也有“旁观者规则”,至少能给犯罪分子另一种心理威慑:抢夺带着小孩的妇女,不但要罪加一等,还要多赔一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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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