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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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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结转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案情介绍】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总免不了要与“成本”打交道。任何企业的正常运转都会产生成本,没有成本的投入,利润也就无从谈起。对于企业合理、正常的成本,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准予税前扣除的,但如果企业违反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擅自对成本进行不合理的结转,就会产生一些涉税问题。

  不久前,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注册于保税区的某石化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化工原料与产品的批发业务,二甲苯是其重要的批发商品之一。在2009年与2010年两年期间,该公司在对二甲苯进行成本结转时,将应当遵循的加权平均法擅自变更为按当月购进为依据,这一成本结转方法的变化,导致该公司对二甲苯的成本计算出现严重的偏差,两年时间内竟多结转成本760余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0余万元。仅仅是成本结转方法的一个看似“不经意”的改变,竟然会对成本计算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原来,企业存货的成本是有其特定的结转方法的,且不得擅自变更,企业是不能够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另辟蹊径”随意对成本进行结转的。最终,第三稽查局不仅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190余万元,还对其擅自结转成本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税案解读】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规定: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4种方法。二、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三、所谓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出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来的商品成本较为均衡和准确,是企业经常采用的成本结转方法。四、本案中,该石化公司在以往年度对成本进行结转时,一直采用的都是加权平均法,但其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成本结转方法进行变更,且其采用的成本结转方法也不属于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的4种方法之一,从而导致对存货的成本计算严重偏高,如此“任性”的做法实在要不得,而最终,该公司也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接受行政处罚。

  (文: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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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