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余姚市有一家茶叶生产企业,认识到产品外包装对于销售的重要性,于是在网络上搜索了其他茶叶生产商的外包装,参考后“设计”出自家产品的外包装。更换新包装后,去年的茶叶销售额果然有了一定的提升。 去年年底,这家企业收到当地法院的传票。原来,这家企业用于外包装上的一张图片,是从网上下载的,而该图片的著作权属于上海一家食品公司。该公司称,余姚的这家茶叶生产企业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用于营利性商业活动,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具有独创性的照片一经拍摄完成,就能够作为摄影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或在网络传播中使用等都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本案中,余姚这家茶叶生产企业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所使用的图片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未获得上海这家食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图片进行复制,并将该图片用于自己产品的外包装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上海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余姚茶叶生产企业称图片是经百度搜索后编辑使用,但这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姚茶叶生产企业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表示,在进行商业促销等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时,使用网络图片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保下载图片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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