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郭敬波 近日,一则充满正能量的新闻被不少媒体报道和转载:乐清虹桥镇东垟村的一位老人,在外流浪42年后,被18位村民包车接回家,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当时,这位腿脚不便的老人窝居在福建省建瓯市的某医院过道后面的一个角落。据了解,他因腿伤到这家医院治疗,但因缺少足够治疗费而遭弃治,导致右腿膝盖骨错位生长,不能站立,靠他人施舍生活。不少网友在对老人家乡人点赞的同时,也对医院的行为提出质疑。 近几年来,媒体报道的因“钱”引发的医患纠纷不少,如在武汉打工的一位青年手部被割伤,医院已经完成急诊缝合手术后,因该青年无钱交手术费,无奈之下,最终选择了拆线。 医生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于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来说,如果患者不交费,医院也就没有治疗的义务可言。因此,“无钱不治”说白了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样再正常不过了。 然而,“无钱不救”有违法之嫌,因为对于危重病人的急救,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医生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义务”规定在患者病情危重情况下,医院有先行救治义务,但这只是把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颠倒了,也就是医院先治疗,患者再交费,患者必须交费的义务并没有被免除。 医院治疗之后患者不交费该怎么办?很少有人关注这一更为实际的法律问题。救助无主病人不是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合同理论更不允许把无故的义务强加于合同一方。医院虽然不能把经济利益放首位,但也不应该承担起无条件为无主病人救治的义务。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卫计委曾印发《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通知同时强调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钱”提,这是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基础。这次国家卫计委印发的这个通知,一改过去就医院对危重病人的救治只谈义务,只论医德,对救治费用避而不谈的状况,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长效机制找对门路。 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只是第一步,管好、用好这笔基金,特别是保证基金的循环、良性运转更为重要。很多医院都遇到过患者被紧急救治后,偷偷跑掉以逃避交费的尴尬事情。过去,有医院为防止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患者逃费,不得不采用给患者拍照的方法来保存证据。道德具有“同情弱者”的先天偏好,但法律则要求权利义务对等。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已经相当完善的情况下,应鼓励社会公众参加医疗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重大疾病风险,以解决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问题。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作为辅助措施,只是为“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的紧急救助提供帮助,是真正的“救命钱”。对于查明身份后有能力返还的患者,如果拒绝返还,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讨,切莫让这一救命基金成了恶意违反合同义务者也想吃的“唐僧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