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年多前,余姚某村村民俞某向同村的沈某借款4万元,俞某承诺一个月后就将借款还清,并写了一张借条。但直到去年底,俞某仅归还2000元,多次催讨无着,沈某向余姚法院起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俞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官在对沈某提交的借条原件和起诉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进行核对时发现了一个问题,复印件上清清楚楚地载明:“今由俞某向沈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起至2013年8月”,双方并没有就利息作出约定,但借条原件上却有“利息2.5”几个字。 法庭当庭询问沈某,为何证据副本和证据原件有不一样,沈某称,原件上的“利息2.5”是他后来添加上去的。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属于篡改证据,为此,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当庭对其予以训诫,沈某也承认了错误。 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判决,扣除已经归还的2000元,俞某还应归还沈某借款本金3.8万元。(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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