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来自江西,现在慈溪打工的张先生最近碰到一件烦心事:两个月前,同乡孙某向他借用汽车。张先生特意问其是否有驾照,孙某称,他虽然没有驾照,但开车技术不错,不会有问题。由于是同乡好友,张先生把汽车钥匙交给了孙某。没想到,孙某开车外出时闯下大祸,把一个行人撞伤。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更没有想到的是,孙某出事后,竟然离开了慈溪不知去向。近日,受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问,肇事车辆虽然为其所有,但交通事故是孙某造成的,交警部门也对其作出责任认定,对方为何要向他追责? [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先生在明知孙某并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给孙某驾驶,有明显过错,因此,需要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主体责任的认定”有这样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张先生将车辆交给孙某驾驶,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因此,肯定要受到侵权责任的追究。此外,关于张先生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在私家用车虽然越来越多,却并未人人拥有。当有人向你借用车辆时,千万不要因碍于友情,碍于面子,一借了之。对那些不应该驾驶车辆的人要勇于拒绝,该不借时就不借,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这既是为个人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更是为交通安全负责。 (程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