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全国首个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险落地鄞州。鄞州区政府出资300万元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每人次事故的保额限额为15万元,风险保障涵盖农村集体聚餐、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等五大高危领域(5月13日《宁波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层出不穷的有毒食品让人防不胜防。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关注的“热”相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门前冷落车马稀”。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就相继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遭到了市场和客户的冷遇。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很容易造成社会恐慌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因此,每当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政府往往“压力山大”,为了平息事态不得不做“冤大头”,主动承担一些本应由涉案食品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由政府出面购买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但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与损害赔偿,也能为政府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有利条件,减轻政府的应急压力与经济负担。而且,政府带头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可为这一险种的全面搞活打开大门。 但也应认识到,给食品安全买保险,只是“善后”办法,不能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不出“险”。而且,保险的责任转嫁功能有一定的“负作用”———反正有人替我买单,容易导致有关企业出现侥幸心理。所以,即使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政府也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险赔偿之后,还应加强对涉案食品企业的责任追偿,不让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反而成了最终的受益者。如此前“堵”后“疏”,才可能更好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 国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为何不温不火,政府都买了企业却鲜有出手?就是因为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成本太低。比较而言,美国对食品安全采取严格手段,并支持惩罚性赔偿,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涉案食品企业如果没有保险,就会赔得倾家荡产。企业为规避风险,使得美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非常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企业对法律风险的一种分散和共担,其存在的前提是食品企业感受到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的食品企业目前社会责任感还比较弱,许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尽管我国侵权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但目前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国外相比还比较低。 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强制的方式逐步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把由政府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国家福利”,逐步转变成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责任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扶持,对参保的食品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降低他们投保责任保险的成本,提高他们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由于食品企业数量庞大,完全依赖政府监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并不现实。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之前,保险公司必然会对食品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等于在政府之外给食品企业又配了一个“管家”,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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