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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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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可向收货地法院起诉

  今年3月,宁海县的蒋某在淘宝商店购买了5个苹果手机,收货地址为宁海县当地的某村。数日后,手机寄到了,蒋某仔细检查后发现商品没有中文厂名和厂址,询问卖家也是一问三不知。蒋某认为卖家的行为明显是在欺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于是,蒋某向宁海法院起诉。

  据悉,这是自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宁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网购合同纠纷案。以往此类案件的受理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原告需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本案卖家的淘宝商店开在福建,按照以往的做法蒋某就需要去福建打官司,这样一来维权成本就变高了。

  根据今年2月最高法院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蒋某与卖家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后卖家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了手机,属于“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因此蒋某写的收货地址“宁海”便为合同履行地,发生纠纷后蒋某可以直接向宁海法院起诉维权,不用再跑去福建。可以说,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为网购维权提供了便利,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余亚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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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