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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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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同命不同价”亟需法律发力

  □高福生

    5月7日,25岁的河南新乡小伙王超杰在青海打工时,突遇工友落水,为了救出工友,王超杰不幸落水牺牲。一同救人牺牲的还有一名东北工人。让王超杰家人不解的是,那名东北工人因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多元,两者相差高达21万元(5月23日大河网)。

  人命无轻重贵贱,损害赔偿不应分三六九等。但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却常常因户口遭受数以倍计的赔偿“打折”。这种咄咄怪事频现,除了凸显城乡二元体制的诸多问题之外,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有悖社会公平,多年来一直是舆论讨论的热点,认为赔偿标准荒唐、呼吁“同命同价”几乎成为一边倒的声音。

  但“同命不同价”在各地上演“连续剧”,不合情理却“合法”。2003年12月,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之后,司法、立法机关虽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补救”,规定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并要求“就高不就低”,但一直未见刚性的“同命同价”法律走上前台。

  去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表明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户籍制度在我国正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农民工王超杰见义勇为牺牲后,理应与城里人“同命同价”,而事实却相反。这表明,虽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不合适宜,但真要填平城乡间的鸿沟依然任重道远。当前情势下,修改、完善、废除相关“歧视性”的法律条款,已成当务之急,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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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