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去年都按时申报、按时缴税,也没有违法记录,为什么纳税信用还是D级?”宁波保税区某企业会计打电话询问。宁波保税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系统里仔细核查了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发现该企业法人注册的其他企业被纳入了江浙沪甬非正常户监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不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纳税人要直接判为D级,该办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也会直接判为D级。按照第三十二条,D级评价还将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新评定办法旨在积极倡导纳税人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纳税信用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纳税信用的应用价值,提升纳税遵从度和自主意识。该办法增加了对A级企业的激励手段,加强了对D级企业的监控力度和约束力。譬如,A级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一次性购足3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需领用普通发票,还能在银行贷款方面得到良好的纳税信用证明。 新办法下,A级企业的取得条件较以往年度变化较大,设置了A级企业的限制条件。按照该办法第十九条,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该评价年度均不能评为A级。 随着信息共享机制的推广和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名单将和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共享,D级纳税人不仅在出口退税、纳税评估等方面都会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而且在工程招投标、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资格审核等领域也都将受到限制或禁止。在此,提醒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提升纳税遵从度,积累良好的纳税信用,有助于企业信誉的积累、社会地位的夯实和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 (郑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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