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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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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毒品犯罪审判新规

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当前毒品犯罪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纪要提出,要继续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表示,关于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不够规范的问题。纪要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从严掌握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原则,明确规定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并结合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应当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

  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纪要也明确强调要限制缓刑适用。

  此外,纪要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毒品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作出规定。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应当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并对其假释作出限制。这样规定旨在延长这部分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确保实现刑罚的惩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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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