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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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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拐同罪”: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盛 翔

    从最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拐同罪”(5月31日央视新闻)。

  拐卖人口是人类最可耻的行为之一,是最严重的反人类性质的犯罪。拐卖儿童不仅让受害家庭支离破碎,更毁了被拐儿童的一生。这些年,国家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不可谓不严厉,判处人贩子死刑的案例也很多,但“孩子不见了”之类新闻依旧不断发生。一个重要原因也许就在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主要针对人贩子,而对收买孩子的买主打击力度偏轻。

  保护野生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同样适用于拐卖儿童犯罪。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就可以不追究买主刑事责任,那么收买被拐儿童几乎没有犯罪风险。只要“买方市场”活跃存在,人贩子有利可图,自然不惮于冒杀头的风险。

  “买拐同罪”,对于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非常必要。事实证明,很多人贩子是先找好买主谈好条件和价格,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贩子拐卖儿童,说到底还是为了挣钱,倘若严惩之下少人敢买,需求减少拐卖必然也会减少。

  有人担心,“买拐同罪”会让拐卖儿童更为隐蔽,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其实,就算像现在这样大多被判无罪,买主也不会轻易对外公开收买行为。真正的问题是,有奖举报制度不够健全,知情者的举报积极性和正义感严重不足。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正因为大多数人的沉默才让拐卖儿童显得“隐蔽”。笔者认为,用更可观的奖励和更有力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让收买被拐儿童行径在第一时间现形,同样是打拐行动的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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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