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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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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范食品回收执行措施

  为了实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23条的强制食品回收条文,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于近期发出一份指引文件,用于规范食品回收的执行措施。该文件针对强制回收中容易产生的常见问题,解答了强制回收权涵盖的食品范围,分析了食品可能掺杂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强调了食物致敏原的标签规范和认定强制食品回收应采取的措施等。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规定,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某款食品(婴儿配方食品除外)有该法402条所指的掺杂情况,或第403条所指的错误标签,而且使用或接触该款食品可能会对人类或动物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该局有权命令生产企业回收该款食品,若生产企业选择不采取自愿回收行动,在符合该法第423条所订准则的情况下,该局可以运用强制回收权,下令召回产品。

  在此,提醒输美食品企业,要仔细研究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实施的关于强制食品回收条文的指引文件精神,准确抓住问题要害。强化产品质量意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加强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过程检验,对原料来源及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连续监控,要做到环环紧扣,层层把关,确保食品生产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有关标准,规范食品标识、标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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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