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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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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不还 国门难迈

  【案情介绍】胡某是宁波HL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因为业务需要,准备到日本洽谈汽车零配件的配套生产业务,在他办理出境手续时,却被公安机关告知由于欠税原因阻止出境,无法办理相关出境手续,这让胡某又是心急又是无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1999年的时候,胡某曾任宁波HT装潢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属于镇办集体企业,当时进行企业改制过程中,胡某通过公开招标成功受让了企业的全部资产,并改制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HL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胡某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该公司因群众举报接受税务稽查,共计查补增值税50余万元,由于企业改制已经完成,涉税事项是发生在改制前,属于原镇办企业应该承担的债务费用,所以胡某认为这笔税款应该由政府改制办负责,跟他没有关系,所以一直未进行处理和缴纳。

  以前我们普通老百姓出国的机会很少,所以也不觉得有什么妨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出国旅游和商务的机会越来越多。2013年的时候,胡某就想和家人一起出国旅游,但告知已被阻止出境,所以只能作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他,期限是到2014年5月,所以他就想反正也没有多少时间了,就捱捱过去算了,但在此次他又想出国的时候,面临的情况却还是一样。

  【税案解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4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本案当事人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纳,属于欠税行为。二、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于1996年底颁布《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欠税人为法人的,其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三、撤控的条件有3个:(一)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二)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三)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四、当前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手续,一般的期限是5年,到期后公安机关会向税务机关函调欠税结清情况,仍未缴纳的将继续阻止其出境。所以本案当事人,如果不结清税款,就会长期被阻止出境,而且由于欠税时间越长,该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也将持续增加,欠税人面临的或许将是终生难迈国门的窘境。

  (文/戚靖锋 图/汪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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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