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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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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是一次郑重的提醒

  □浦江潮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除了众人瞩目的拐卖儿童罪将作出调整外,草案还首次将“医闹”写入刑法,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月25日《新京报》)。

  医患关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紧张,各种“医闹”事件时有所闻,剪不断、理还乱。有些“医闹”事出有因,有些“医闹”则纯属无理取闹。正因如此,社会公众对“医闹”的态度各不相同,有人起哄叫好,有人幸灾乐祸,有人冷眼旁观,有人痛心疾首。现实中,即使发生暴力伤医、杀医这样的恶性案件,也不乏有人站在凶手一边,为其寻找开脱理由———医患关系撕裂到了何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医患关系撕裂,最终的结果只会是“双输”,而最大的“输家”无疑是广大患者。当医务人员时刻面临被打骂、被伤害的风险,没有职业尊严甚至没有人身保障,他们怎么可能成为“白衣天使”?当医院成天被“医闹”搅得鸡犬不宁,医护人员疲于应付各种难以预测的风险,怎么可能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所以,尽管每起“医闹”事件的缘起和是非曲直各不相同,但社会应该形成一个共识:无论医院和医生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及家属都不能通过“闹”的方式表达诉求,更不能诉诸暴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将“医闹”纳入刑罚范围,加大惩罚力度,既是维护医护人员正当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患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伤医、杀医是犯罪行为,本就在刑罚范围之内。此次纳入刑法的“医闹”,主要是指在医院聚众闹事,比如设置灵堂、打砸医院或以各种方式羞辱医务人员。现实中,对于“医闹”的执法往往失之于宽,甚至绵软无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大事化小,医院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被迫“花钱买平安”。这种姑息迁就实际上纵容了“医闹”,致使有些患者及家属稍有不满,首先想到的就是聚众闹事。甚至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职业医闹”,他们受雇于患者及家属,闹得很“专业”,从中牟利,甚至作为谋生手段。显然,如果不对这种行为严厉惩处,医院将永无宁日,医患关系将会走进死胡同。

  实际上,现行刑法中已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次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医闹”适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次郑重的提醒,提醒“医闹”的组织者、参与者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提醒执法机关对“医闹”不能姑息迁就,“有法可依”还须“有法必依”。

  当然,严厉打击“医闹”,并不是阻止患者及家属表达诉求,缓和医患关系显然不能以牺牲患者的权益为代价。为此,在打击“医闹”的同时,还须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患者维权渠道,既不能“一闹就让步”,也不能“不闹不解决”。解决纠纷的过程要透明,结果要公正,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正当权利。打击“医闹”是“堵”,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是“疏”,唯有双管齐下,“医闹”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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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