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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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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实行保护名录制度,破坏历史文化价值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叶建明)《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今天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自1986年12月被授予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称号以来,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专门的保护条例,填补了宁波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却没有历史文化保护专门法规的空白,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供和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条例,宁波将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主要包括:宁波、余姚等历史文化名城;月湖、伏跗室永寿街等8个历史文化街区;镇海口海防史迹、莲桥街、新马路等历史风貌区、历史地段;慈城镇、前童镇、石浦镇等历史文化名镇;许家山村(宁海)、龙宫村、岩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和近现代工业遗产;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运河、古桥、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条例》不仅划定了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的具体范围,还分别对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作了规定。如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损害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拆除等。

  对于各种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处罚金额度,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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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