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近日,网上流传两段广西桂林七星交警执法遇阻的视频,有网友发帖称是交警暴力执法,也有网友发帖称是市民袭警事件。7月1日,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决定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7月3日《南国早报》)。 事后李某某妻子覃某某称,丈夫看到交警正在锁他们的车,就质问对方“路边停那么多车,为何只锁我们的车”,同时拿出手机拍男交警,男交警伸手打掉李某某的手机,并用脚踢李某某。如果说这是真的,那说明事情的起因是李某某拿手机拍摄交警执法,与交警发生纠纷,才引起“袭警”。由此,一个话题就出来了:警方该不该禁止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者拍照? 从理论上说,市民对任何执法行为有监督权,作为监督手段之一,拍照理所当然,更不要说行政相对人了。这一点上,广东珠海市城管局局长认识得很到位:“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市民当然可以随意拍照,这种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妥。”这名负责人认为,市民对城管执法进行拍照,首先是对城管的一种监督,这是市民的正当权利,而且拍照还为城管执法保留了证据,应该对拍照市民表示感谢。这位城管局长的话同样适用于交警。交警也应该欢迎市民对执法过程拍照,不许拍照,打掉拍照者的手机,是没有道理的,反而说明自己的执法行为存在纰漏,害怕被真实记录。有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全程录像”,却不让市民或执法相对人拍摄,同样让人怀疑,所谓“全程”可能是有选择性的,其实也是对执法公信力的一种伤害。 如果桂林交警不去制止市民拍照,或许冲突就不会发生,也就不会有后面的矛盾激化,当事人也不会因此被拘留。这样的教训与反思,不是案子完结就可以画上句号的。我认为,一切执法者不应禁止行政相对人或市民对执法过程拍照,应该成为统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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