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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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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字里边有文章

  □梁 岩

    把你新买的小车借给我,我开着它上班、下班、外出、开会,几年之后,等用旧了再还给你,而且没有一分钱的报酬,你愿意吗?极有可能,你不愿意。但有人会愿意,而且是非常愿意。一些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就是这么干的。

  据《新京报》7月2日报道,2014年度中央审计报告近日公布,报告显示,在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方面,有33个部门和单位长期占用其他单位车辆。虽然“三公”经费比预算数有所减少,但与上年相比,很多违规问题“下沉”至所属单位。

  这条消息,揭开了一个秘密。原来在“八项规定”“严肃纪律”“公车改革”等一系列框框之外,还有另外一条能够保持享受和奢侈的途径。你不是不让购买和配备超标车辆吗?那就“借”几辆来坐。往上汇报,单位公车都封存了、拍卖了、改革了。而实际上,原来多少车,还是多少车,原来怎么坐,还是怎么坐。在车的数量和档次上,甚至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此,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其他单位”是什么单位?为什么会心甘情愿地把车辆借给他人“长期使用”?

  我们猜测,一类是下属单位,即领导机关直接管辖的单位。既然直接管辖,那必然说一不二,要车给车,要钱给钱,要人给人。因为这些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命运,掌握在上边的领导手里。让你升你就升,让你降你就降,借你几辆车,吃你几顿饭,那就是给你一个表现的机会。下属单位负责人也不傻,何况都是公款公物,干脆就送个顺水人情。另一类是合作单位,所谓合作,其实就是利益输送关系。行政机关有很多项目和资金,可以批给这个单位,也可以批给那个单位。为了得到这样的恩惠,于是“其他单位”就想方设法讨好相关领导。他们心里清楚,越是愿意“借”你东西的人,越是容易上钩。这两种类型的“借”,都是黑幕之下的利益交换。“借”的一方,拿权力换享受;“被借”的一方,拿小利换大利。损害的是国家,获利的是个人;践踏的是公平,亵渎的是法规。

  让人吃惊的是,在“八项规定”颁布之后,在反“四风”的强压之中,在巡视组的巡视之下,中央层级竟然还有33个部门和单位,长期占用其他单位车辆。如果再延伸到省、市、县各级,领导机关“借用”其他单位车辆的数字,将会庞大到何种程度。

  “借”字是个形声字,从人,从鹊声。“鹊”意为“把所筑之巢让渡给鸠的鸟”。“人”与“鹊”组合,表示某人愿意把自己的东西或位置让给别人。借的基本要求是还,有借有还,才能再借不难。如果丢失或者损坏,就应该照价赔偿。“真借”有风险,“假借”更有风险。曾经有一个单位的领导,帮了一个个体老板的忙,这个老板送给他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小车。后来有人告发,这个领导说是借的,那个老板说是送的。最后法院认定为受贿,判了这个领导几年徒刑。也有些人,听到自己将被查处的风声之后,赶紧给行贿人补写“借条”,以为这样就可以蒙混过关。但他们忘了,受贿罪的主要依据,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什么形式收受财物并不重要。

  现实中,以“借”之名行腐败之实的事例并不鲜见。因此,对于党政机关的每一宗“借车”案,都应该追根问底。谁借的车?借谁的车?为什么借车?为什么借给别人车?查清楚其中可能存在的猫腻,才能消除贪腐,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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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