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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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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权力不可无视法律常识

□盛 翔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江苏连云港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包括何福康等7人被刑拘,4人遭检方批捕。由于该案件“敏感复杂”,检方称不便接受采访(7月9日《新京报》)。

  曾几何时,自称被诽谤的官员频频动用权力“跨省追捕”记者、网友。事实上,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承担证明犯罪的责任。对于网络诽谤犯罪而言,除了符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举的七种情形,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公诉程序外,均属自诉案件。那么,连云港市这起被公诉的诽谤案,到底符合其中哪一条?

  连云港这位纪委干部举报了什么,又是否属实,我们暂且不知。不过,一个地方纪委干部,居然还要以授意他人发网帖的方式来举报地方官员,让人费解。这也许可以解释为这个纪委干部心虚,要么没有证据,要么刻意诽谤。如果确属诽谤,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地方官员不该不知道诽谤自诉的常识;就算官员不懂,或者一时“气糊涂”了,抓人的当地公安机关该懂,提起公诉的当地检察机关该懂,“将依法审理案件”的当地法院更该懂。因为,法治社会里,比案情更“敏感复杂”的,应该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

  诽谤与举报,本质的分野在于相关内容是恶意捏造还是客观属实。这两位被举报的官员,是否确有腐败问题,公众当然不得而知;但以诽谤罪名刑拘举报人的办案机关,不能不清楚。倘若事情还糊里糊涂,就将一个人羁押9个多月,那这个程序是依法还是“依官”?假如将来证明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当地司法机关又该如何自圆其说?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司法机关真正能够做到“不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而区别对待”,那么这起本应自诉的案件就不应该走抓人公诉的程序,举报人就应该只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而不是已被羁押了9个多月的犯罪嫌疑人。而现在这样,虽是私事却滥用公权,权力是不是也太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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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