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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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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仅仅是一项福利

    □毛建国

  高温天气到了,很多地方进入“烧烤模式”。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有的单位甚至用绿豆“冲抵”高温津贴。通知明确,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7月14日新华网)。

  高温津贴确实是福利,但它更是一项权利。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室外温度超过35℃,二是室内温度超过33℃,必须发放高温津贴。法有规定为权利,也就是说,高温津贴不是想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而是不讲条件不讲理由,必须要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如果执行不力,法律制度再完善也是一纸空文。既有明文规定,必须依法执行。如果不执行,就得依法处罚。如果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法律信仰深入人心,想必也不会有多少人敢触碰“高压线”。这些年来,我们见到了太多不发、欠发、拖发高温补贴的报道,又见到几家单位因此受罚的?即便有关方面出面了,也大多是苦口婆心、说服教育,讲道理讲感情,就是不见有多少人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

  高温津贴不仅仅是一项福利,更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还要提醒的是,高温天的关注,不仅仅是高温津贴,不能用高温津贴代替高温关怀。可现在,法有规定,津贴尚如此,遑论其他了。新华社近日播发的“新华新语”称,高温津贴制度落实不到位,不仅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也损害着国家的法治形象。姑且不讲关怀不讲福利,就讲法律就讲权利,也应该推动高温津贴不折不扣地落实,特别是要推出几个“严厉查处”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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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